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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纪检监察审计 点击数:2557 更新时间:2011-05-20 |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保证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院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委对系、部、处、室、中心及群团组织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党委书记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属党的基层组织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党委其他成员要协助党委书记抓党风廉政建设,对所分管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纪委、监察部门在院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党委、行政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4、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院党委、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部署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规则,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3、加强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的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4、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任用。
5、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年听取一次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党委书记、院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和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具体目标落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教育。每年召开一次全院干部大会,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党课等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
3、党委、行政应将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纪委、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作出有关决定。
4、负责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召开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会前听取有关意见,做好个别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5、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7、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在规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必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内容。
3、负责分管部门干部、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
4、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5、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对接到举报的分管部门轻微违纪违规干部亲自进行提醒谈话;对分管部门发生的涉及干部或重大的案件要亲自过问,作出决定。
第八条  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纪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2、协助党委制定每学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
3、实行干部上岗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谈话;对接到举报的轻微违纪违规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对接到举报的涉及有关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与该部门领导进行沟通谈话。
4、负责受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对大案要案组织力量严肃查处。
5、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对各部门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6、结合学院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院党委、行政提出建议;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当好学院党政领导参谋。
7、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各系、部、处室、中心及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根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3、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4、对于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或组织查处,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一级考核一级。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方式主要有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可与年终干部、职工考核工作结合进行。个人述职要如实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年度考核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考核由院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评议工作可在年度考核时进行,也可在专项考核时进行。评议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各部门应定期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认真解决。党委和纪委定期对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惩制度。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各部门每年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上报党委。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领导干部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执行或者违反《规定》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院资产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成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按《条例》第十二章纪检和监督有关条款执行。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但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成其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负责查清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需作出辞职、责令辞职或者给予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提请任免部门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委调查处理。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责任追究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悖的,按上级文件精神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院党发〔200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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