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强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科技处发布时间:2026-06-04浏览次数: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强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26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加强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19

 

安庆市加强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持续加强质量强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聚焦我市“2+4+2+N”产业组织体系,强化质量、标准、品牌、知识产权等引领和支撑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二条  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级政府质量奖、省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质量强县(区、镇)建设。对入选国家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库的县级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通过省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评价A级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标准化建设。对我市企业(行业协会)主导(排名前三)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传统制造业绿色转型发展。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新和示范创建。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培育。推动我市“2+4+2+N”产业组织体系创新发展,经市级知识产权部门备案并验收,对承担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专项培育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牵头开展专利导航、风险预警工作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当年获得高校、科研机构等专利转让、许可的企业,单个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支付费用10%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合同金额1050万元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获得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给予每件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当年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上和200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和0.5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补助。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实际保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法律、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对在我市依法经营的服务机构,当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授权达30件(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等方式予以兑付,奖补对象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奖补资金用于推动质量、知识产权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奖补资金审核、拨付,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获得资金的奖补对象须予以配合。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或发生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202611日至本办法公布之日,符合本办法奖补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