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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3451    更新时间:2016-03-10

关于做好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各高等院校、有关技师学院、有关特殊教育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决定共同组织开展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发放原则

(一)补贴对象2016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800/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相关费用。

(三)发放原则。坚持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学校初审、公平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申领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310-325日,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自愿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补贴申请(附件1)。申请材料应附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学生本人残疾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以及《就业创业证申领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申请一式两份(学校及学校所在地人社部门各一份)。

(二)初审公示。326-46日,由各学校进行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审核。48日前,各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相关材料报学校所在地人社部门,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定。上报材料包括学校申请发放求职补贴的报告(其中包括公示情况)、《安徽省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安徽省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2)、《就业创业证申领表》。各地人社部门集中为学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发放《就业创业证》,并将人员信息录入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四)拨付资金。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资金直补到人或由学校先行垫付后结算等方式,于4月底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手中。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学校的沟通协调,统筹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学校要按时间节点组织好申报、初审、上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级人社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毕业生宣传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补贴标准及意义,宣传国家、省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扩大社会知晓度。要引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积极申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关心重视。

(三)严格审批程序。各学校、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确保求职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

    (四)严肃财经纪律。各有关部门、各学校对虚报、谎报、信息不实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采取欺骗手段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要依纪依法处理。

各市人社部门请于510日前将本市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电子版,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4)纸质(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报省人社厅就业处。

四、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551-62654537

    电子邮箱:jyc@ah.hrss.gov.cn

省教育厅: 0551-62831871

省财政厅:0551-68150460

省 残 联:0551-62999456

 

    附件:1.安徽省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安徽省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

          3.《就业创业证》申领表

         4.       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申领统计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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