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宜劳社秘〔2009〕62号、63号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9-04-28

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宜劳社秘〔200962

 

关于印发《安庆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统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对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提升社保经办机构服务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安庆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辖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市法制办,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安庆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含市辖区)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凡市本级(含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必须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省(部)属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在本市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二)市本级(含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与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还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还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3、社会团体(含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聘用的专职人员还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含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4、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持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凡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也可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宗教教职人员等特殊群体,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参保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作为一个独立的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及其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四)单位上年度的财务、统计报表,近期签字的工资表;

(五)参保人员身份证。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620日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参保单位每月1-15日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申请登记手续,当月登记;16日以后申报办理的于次月登记。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应当发出限期参保通知书。逾期不参保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九条 参保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第十条 参保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并中止参保单位所有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同时缴回《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五章 验证和补证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每年验证一次,与每年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同时进行。

 

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表);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审核通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可以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验相关证明材料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六章 参保人员增减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的,应当在当月1-25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增减员业务。10人以上增减的,还需提供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本。25日以后申报的,于次月增减员。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增员业务的,需提供增加人员职工花名册和劳动合同文本、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如分配派遣单、调令、单位证明等),填写《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增加表》,办理增员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减员业务的,需提供人员减少的相关资料,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辞职报告、调令、退休批复(审批表)、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填写《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减少表》,有欠费的补缴相关社会保险欠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

 

第二十条 “金保工程”核心平台建立后,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同人同城同库同基础资料”的原则进行业务处理,实现社会保险各险种业务按照同一缴费基数同增同减,统一个人基础信息。

 

一个参保人员只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以社会保障号码为唯一标识。

 

第七章 缴费基数核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经本人确认的上一自然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结算年度(每年7月到次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算。

 

参保单位以上一自然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含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等)的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月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基数和。其中按规定只参加部分险种的参保单位,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确定该险种的单位缴费基数。

 

2009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年申报制度、签名确认制度和公示制度。

 

每年4-6月为单位申报期限,参保单位应在620日以前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从每年7月起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征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经核定,结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年度缴费基数一般通过互联网或以电子报盘的方式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安庆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

(二)本单位上年度有关工资和福利支付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签名确认和公示证明材料;

(四)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应按时据实申报年度缴费基数,逾期不申报或未通过申报审核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直至其按要求申报核定。在其申报核定前已征收或已列入征缴计划的社会保险费不再重新进行结算。

 

未按时如实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单位,列入本年度社会保险稽核重点单位。

 

第八章 基金征缴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初向地税部门传送当月社会保险各险种费用征缴计划。每个工作日接收国库传来的当月参保单位实缴票据。在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与地税、国库收入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分险种按月登记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台账。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参保单位应缴费数额与实缴费数额进行比对,产生参保单位当期欠费数据信息,并列为本年度重点稽核单位。

 

  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补缴欠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欠缴社会保险费数据信息,开具补缴费通知单,由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补缴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补缴到账信息,记录补缴费,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并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分险种逐月记录个人账户。

 

第九章 社会保险稽核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缴费等情况进行稽核。被稽核的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书面稽核面为100%、实地稽核不少于参保人数的20%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稽核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对稽核情况做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注明拒签原因;

 

(三)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四)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三十三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社会保险按现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基金监督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经办的业务实行定期、及时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宜劳社秘〔200963

 

 

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保险基础数据采集核查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统一集中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劳动保障“金保工程”建设实施情况,实现社会保险“同人同城同库同基础资料,五险统一经办”目标,我市即将开展2009年度(200971日至2010630日)社会保险基础数据采集核查和缴费基数申报、年检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基础数据采集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其中已参保的离退休人员以及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只参加社会保险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二、时间和地点安排

 

本次工作自200941日开始至620日结束。

 

1、材料领取时间:41日到430日。

2、基础数据采集核查时间:41日到610日。

3、缴费基数申报和年检发证时间:410日到620日。

4、材料领取和送审地点

 

1)材料领取地点。参保单位自200941日起,到市劳动保障局“金保工程”信息数据整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数据整理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三楼征缴大厅),领取基础数据采集核查材料和缴费基数申报文件。

 

2)材料送审地点。基础数据采集核查材料送数据整理办公室审核,缴费基数申报材料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审核(以下简称社保征缴中心)。

 

三、社会保险基础数据的采集核查

 

基础数据采集工作采取职工确认、单位申报、数据整理办公室核定的方式进行,分数据下发、采集公示、审核录入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数据下发

 

数据整理办公室将各参保单位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分两类发布在安庆劳动保障网(http://www.aqldbz.gov.cn/)上:一类是基础信息完整、准确、只需参保单位进行确认的数据(包括单位和职工),另一类是基础信息缺失、错误、需要参保单位采集补录的数据。参保单位自41日起可登陆安庆劳动保障网下载本单位和职工的基础信息数据。

 

2、数据采集

 

参保单位对下载的本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核查、采集,并直接在互联网上修改错误数据、补录正确数据并上传,同时打印《安庆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确认表》(见附表1)、《安庆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确认表》(见附表2)。参保单位在通过互联网上传后3日内,携带上述报表及《安庆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表》(见附表3)、《安庆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见附表4)及信息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至数据整理办公室审核。

 

3、数据审核

 

参保单位报送基础信息核查材料时,数据整理办公室一对一审核。审核修订通过后的数据将直接导入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的社会保险数据库。未通过审核的数据,仍公布在市劳动保障网上,由参保单位继续采集、补录、确认,直至所有数据符合要求。

 

4、材料归档和数据再次下载

 

1)参保单位基础信息全部审核通过后,数据整理办公室将相关核查材料整理归档,完成该单位的数据采集核对工作;

 

2)各参保单位再次登陆市劳动保障网,下载审核修订后的本单位和职工的完整信息数据,到社保征缴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和申报2009年度缴费基数。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换证工作

 

1、社保征缴中心对基础信息数据全部通过审核的参保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参保单位办理2009年度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换证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以前未领取登记证的不需提供);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

 

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在报送《安庆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年报表》,见附表5)的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反映本单位2008年(20081-12月)工资、福利支付情况的相关材料;

2、签名确认和公示证明材料。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五险合一”申报。从20097月起,社保征缴中心对我市参保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编制社保费征缴计划。

 

2、单位缴费基数。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经本人确认的2008年(20081月至12月)实得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2009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本人实得工资收入低于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重新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职工,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4、缴费基数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局令[1990]1号)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三)实行签名确认和公示制度

 

1、参保单位按以下程序签名确认缴费人数和基数:劳资部门确认参保人数、财务部门确认缴费基数总额、职工确认个人缴费基数、工会组织确认《年报表》。签字确认的《年报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保管一份归档备查,另一份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行政印章后报送市社保征缴中心。

 

2、参保单位要按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及时在本单位醒目位置上张榜公示每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参保单位对申报的各种表格和提供的职工档案等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负责,确保各种表格信息与职工档案等原始资料相符、各种表格之间的相关内容相符。

 

六、有关要求

 

2009年度社会保险基础数据采集核查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尤其是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事关我市社会保险“金保工程”建设,事关全市社会保险统一软件上线运行。作为此次社会保险基础数据采集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参保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排专人,落实责任。职工人数多的单位要成立工作小组,经办人员要本着对单位和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出错”,切实做好数据采集核查和基数申报、年检换(领)证工作。各参保单位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单位按时召开职代会,及时向职工报告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

 

 

附:

 

1、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础信息确认表(略)

2、安庆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确认表(略)

3、安庆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础信息变更表(略)

4、安庆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变更表(略)

5、安庆市2009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6、公示证明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2009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

 

工会负责人(签字):         劳资负责人(签字):

 

劳资经办人(签字):         报送日期:

 

职工总数:                  上年度工资总额(元):

 

参保人数:                  职工月工资总额(元):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安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编印

二○○九年四月     

 

 

 

 

安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

 

我单位已按宜劳社秘[2009]  号文件规定,于            日至            日在本单位醒目位置上,对              名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数据和2009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张榜公示,职工无异议。

 

特此证明。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单位工会(签章):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申报单位工会负责人(签章):

 

 

                                   

 

编辑:审核发布: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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