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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统筹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7-05浏览次数:2594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庆办发[2000]20号文件,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外部分实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投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外部分实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投保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皖老字[2000]6号文件,并根据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一次性投保。  由同级政府协调有离休干部的企业和主管部门共同筹资,将离休干部终身离休费用(包括中央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及丧葬费、抚恤费等)一次性或分年缴入社会养老保险,其离休干部离休费用由社会养老保险终身发放”的精神,经研究,制定如下办法:
   一、实行一次性补投保
   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分统筹内和统筹外两部分。统筹内部分即职务、级别、工龄、基础、职补、保留津贴六项之和,已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每月由社保局返还给企业发给老干部,这一块已不存在拖欠。目前离休费存在拖欠的部分,就是尚未纳入统筹由企业筹资发放的中央和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为确保离休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必须将这一部分实行一次性投保。
   二、一次性补投保的对象、范围、期限、比例
   投保刘象:市直有离休干部的企业。
   投保范围:中央和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及丧葬费、抚恤费等。
   投保期限比例:根据省劳动厅[1997]15l号文件,按15年全额投保。根据老干部年龄状况和我市实际,参照兄弟市地的做法,15年按5年一个时间段划分,先按5年测算投保。一次性投保比例为50%。
   三、一次性补投保资金缴付办法
   需补投的各项补贴费用每月人均315元。包括生活补贴133元、房贴6元、交通费26元、高龄补贴(或护理费)57元、电话费人均2元、抗日时期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工资1000元折算人均19元,参观考察费每年200元和特需费每年150元折算月人均29元,丧葬费800元和一次性抚恤费7000元,按l5年折算月人均43元。
   每位离休干部一次性补投保资金为9450元,即月人均补投保金额315元乘以50%(投保比例)乘以60(5年的月数)。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有离休干部的企业一次性缴付补投保资金9450元到市社保局;有遗属的企业将遗属每月生活费定补标准(抗日168元、解放158元)的50%,按5年计算,缴付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全额统筹发放。
   四、一次性补投保所需资金筹集原则
   一次性补投保资金筹集原则,根据皖老字[2000]6号文件精神,实行“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补助”的办法。要立足于本部门、本单位解决问题。考虑到有些企业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经费困难,一时难以筹足所需费用,可与社会保险局协商,达成分期缴纳协议,但当年必须交付60%,剩下部分第二年缴清。严重亏损的困难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协调帮助解决。对极少数特困企业,如主管部门确实无力筹措资金的,可向市劳动局专题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由社保部门办理缓交手续。需强调的是,在各种筹资办法中,最重要的是单位挖潜,千方百计挤出资金,确保离休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投保这一政治任务的完成。凡向劳动局申请缓缴补投保资金的特困企业,不准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新购小汽车、手机等,领导不准出国考察。
   企业土地出让金中的留成部分、门点出租收入等优先用于补交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外部分的补投保。
   若因企业改制、兼并或破产,费用的缺额部分由改制企业、兼并企业和破产清偿资产中由主管部门一次性缴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企业缴纳补投保资金,困难企业与社保局达成分期缴纳资金的协议,特困企业办理缓缴报批手续后,社保局负责按时全额发放的离休费。
   五、实行社会化发放
   凡是按规定参加离休干部一次性补投保的企业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全额委托社会保险局一并代为发放。离休干部所在企业与社保局签订《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委托代发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承担责任,享受权利。社保局负责按月将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基本离休费和中央、省、市规定的各种补贴),逐人造册足额划拨到银行,企业离休干部凭卡就近就便在银行储蓄所提取。
   离休干部及其遗属参加补投保后,凡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增资和提高生活待遇,均由社保部门按期足额兑现,不得拖欠。各单位自行安排的其它福利性补贴继续保留。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确保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外部分补投保实行统筹发放工作的顺利施行,把老干部的实事办好,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是成立议事协调小组,由组织、人事、财政、劳动、社保、老干部等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抽专人集中时间办理此事,办公室没在劳动局。二是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上述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深入企业和主管部门调查研究,摸清企业家底,监督企业资金运作。三是实行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办,协调统筹资金及时到位;企业法人代表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如数上缴,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六月份以前统筹外部分拖欠,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自筹资金逐步补齐。
   七、实行补投保后,离休干部与企业所属关系不变
   企业应继续关心并经常看望慰问离休干部,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进一步提高为离休干部服务的质量,让离休干部与在职干部一样不断分享改革开放和企业发展的成果。离休干部病逝后的丧葬费,由社保部门按规定发放,不足部门企业酌情补助。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八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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