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老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7-05浏览次数:3188

   一、离休费。离休费是离休干部最基本的生活待遇,离休费主要由基本离休费和各项补贴组成,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务补贴、保留津补贴、交通费、护理费、高龄补贴、特需费、1-2个月的生活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项目。
   二、特需费。2002年5月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并明文规定:“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护理费。护理费是政策性较强的一项费用。对发放范围规定得很严格。皖人发[1999]6号文件规定:凡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均可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曾经多次调整,现在执行的是皖人发[2005]5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红军每月4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00元,解放战争参加组织每月240元,拟行时间从2005年1月起享受护理费的不再享受高龄补贴。
   四、交通费。现在仍然按照皖老字〔1996〕8号文件规定执行:地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县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一般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我市在省交通费文件下来之前,制定了抗日战争入伍的离休老干部每月交通费为32.5元,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此项政策一直沿袭至今。
   五、高龄补贴。该项经费是按照皖老字〔1996〕8号文件规定精神开始执行,并明确规定高龄补贴和护理费两项不能同时享受。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于〔2002〕发了977号文件,对高龄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老红军每人每月140元、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0元(从2003年1月起)。
   六、住房。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7〕13号文件规定,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干部),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为50—80平方米;县处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为65~90平方米;地厅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为85~110平方米(住公房的,房租减免,宜政秘[1993]83号文件作了规定)。
   七、住宅电话补贴。庆办〔2003〕10号文件对党政机关离休干部住宅电话补贴规定,市级(含享受)待遇离休干部每月补贴80元,县级离休干部每月补贴60元;同时规定,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我市企业县级离休干部电话费实行了一次性补投保和工资一块每月发放。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都由本单位每月按时发放。
   八、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贴是从2002年开始发放,2003年皖人明电[2003]5号明电对标准进行了调整,即:
   1、具体发放标准:省级1500元,厅级1300元,处级100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1300元,处级100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1300元,副教授1000元,讲师及以下800元。
   2、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各级财政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2004年4月16日皖人办[2004]3号文件,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
   (1)我省离休干部2003年度一次性生活补贴费的发放,按皖人明电[2003]5号通知的标准和经费开支渠道执行(这里明确规定04年度发放的是2003年度的)。
   (2)今后,我省离休干部按年度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费,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仍按皖人明电[2003]5号通知执行。
   九、抗日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费。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红军每年增发2个月工资、抗日前期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抗日后期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在每年一月份发给。计发基数行政、企业离休干部为职务、级别、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为职务(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即活的部分)之和。
   十、探亲待遇。根据劳人老[1982]83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费,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差旅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亲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十一、退职老干部生活补助费。退职老干部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五六十年代由组织安排退职,办理过退职手续,退职时确系国家干部身份、退职后无固定收入的老干部。这部分老同志,皖老字〔1988〕5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退职补助费60元(含医疗费),省财社字〔1997〕468号文件将60元提高到200元;皖人发〔2000〕37号文件又从200元提高到260元。皖政办〔2001〕91号文件从260元提高到360元,皖人发[2005]54号文件从360元提高到460元(含医疗费),现在执行的就是皖人发〔2005〕54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460元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