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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7-05浏览次数:1987

日前,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庆组字[2008]24号),对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通知》规定: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或年满85周岁(含)以上的离休干部按每人每月600元发放护理费。
  《通知》强调: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通知》要求: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护理费发放按原审批渠道,自2008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