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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印发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工作政策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7-05浏览次数:1013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日,市人事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工作政策规定。  
   一、干部、工人的退休,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有关管理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延长退休时间。
   二、干部、工人出生日期的认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三、高级专家的退休,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如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同意,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进行返聘。
   四、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退休,只能按解聘后原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五、要求各单位要教育干部、工人正确对待退休,到龄退休时要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六、要求各单位在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准备。
   七、规定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龄退休时,不管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退休时间、退休费比例和退休金额的核定,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再送财政部门办理经费列支。对因超龄未办理退休手续而多领的工资、福利等,财政部门予以扣除。
   八、要求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单位干部、工人的退休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核实,对到龄未办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