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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数:3682    更新时间:2008-09-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创建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学习环境,培养符合素质教育目标要求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教育法》,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应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宗旨,遵循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参与管理,建立系部、学生处、总务处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把学生宿舍管理落到实处。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照章办事、奖罚分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代表学院行使管理职权。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执行机构。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院长任主任,学生处、总务处、系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组织学生成立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简称楼管会),作为学生自我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每栋楼设楼长一名,每层设层长一名,每室设室长一名。

楼管会接受学生处的领导和指导,负责组织学生参与宿舍管理及宿舍生活服务事宜,开展宿舍文化活动,协助学生处处理有关违章违纪事宜。

第六条   学生处宿舍管理人员参与宿管委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宿舍文化建设,创建星级宿舍和星级宿舍区。负责室内卫生检查与评比,组织楼管会成员参与室外卫生检查与评比,配合系部和总务处做好住宿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务处宿舍管理员参与宿管委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并协助系部做好宿舍内财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系部组织行政秘书、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参与宿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本系部住宿生安全教育、住宿纪律教育和财产管理。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学生处应把文明住宿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多种有益活动,引导学生自主管理。同时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学生的意见和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第十条   住宿生交纳住宿费后,系部发给《住房卡》,住宿生应按《住房卡》指定入住,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其它寝室的床位。

第十一条   系部要加强住宿生管理,住宿生不得无故在外留宿。如因事在外不能回宿舍就寝,需经辅导员批准同意。要求住宿生严格遵守宿管制度,尊重工人劳动,服从宿管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宿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学生宿舍530开灯、2300熄灯,周末、固定假期和考试期间2400熄灯。

第十三条   晚上熄灯后至次日起床前半小时关闭宿舍大门。学生在关门后返回宿舍的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第十五条   住宿生不得在宿舍豢养宠物,不得大声喧哗和高声播放收录机等音响,不得从事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住宿生不得在宿舍从事租赁、推销和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转学,须持《住房卡》,办理退宿手续(包括验收家具等公用物品、交还钥匙等),否则不予办理其它手续。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宿管员昼夜值班制度,学生进出宿舍应自觉接受宿管员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若有亲朋来访,来访人员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进入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如有特殊原因需留宿的,须经辅导员和宿管人员同意。

第二十条   住宿生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应在管理员值班室登记,并自觉接受检查。对可疑物品,管理员有权不予放行。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入宿舍区。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寝室中私拉暗接电线,不准在个人床位使用床头灯和电风扇,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在宿舍区生火取暖、煮食等。

第二十二条   住宿生不得翻门钻窗、攀爬阳台,不得私砸门锁。如因钥匙丢失确需砸锁,须经管理员同意。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由总务处调配到系部。调配原则是按照需要成片安置、相对固定。

第二十四条   调配到系部的学生宿舍内财产,由系部管理。对学生宿舍内的财产要建账立卡,责任到人。

第二十五条   财产管理要建立严格的核查制度,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财产由系部核查,每学期全面检查不少于两次。公共设施由总务处检查,每周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的财产要及时维修。维修结帐程序是:学生填写《维修报告单》报告系部或宿管办,总务处核定维修价格,学生缴费后,由总务处统一安排维修。维修完成后,学生在维修单上签收。

第二十七条   财产管理应实行奖惩制度,对丢失或人为损坏公共财产要照价赔偿,有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无责任人的由该室人员共同承担。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对管理好的要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调配宿舍(包括调进和调出)要与系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使用或保管单位对财产要进行整理和维修,保证完整移交。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宿生应认真做好宿舍内卫生保洁工作。垃圾要实行袋装化,并放到指定地点。寝室卫生实行室长负责制和值日生轮流责任制。做到地面干净无杂物,床铺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门窗干净、玻璃明亮,空气新鲜无异味。

第三十条   室外卫生(包括走廊、楼梯、浴室、洗脸间、卫生间)由宿管人员打扫与管理。室外卫生应做到走道、梯道干净无杂物,楼梯扶手无积尘,墙壁干净无粘贴,浴室、洗脸间、卫生间墙面、地面清洁,台面、便器无污垢,门窗干净,通风良好无异味。

第三十一条   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室内卫生由学生处会同系部半月检查一次。室外卫生由总务处检查,每周检查不少于二次,检查结果要公示。评比可采用打分制,设立星级、达标、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奖惩制度。室内卫生每学期连续三次以上评为星级的宿舍通报嘉奖,由学生处颁发奖状与奖品。连续三次被评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且该室学生当年不能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所在班级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室外卫生每月每次检查均被评为星级卫生区的发给奖金50元。室外卫生连续二次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连续四次不合格的,要解除与责任人所签订的合同。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水电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宿舍公共用水由楼层管理员负责,公共用电由楼管员负责,宿舍内用电由住宿生负责。每月每室用电基数为20度,超出部分由住宿生购买。每室用电额定负载500W

第三十四条   每位学生都要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习惯,切实注意用电安全。由于恶意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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