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安徽省第三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皖教体[2010]4号)精神,提高学生审美修养和人文素养,展现我院师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和艺术教育的丰硕成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院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
主 任:孙晓峰
副主任:毕明生
委 员:吴登明 高润霞 谭维奇 严延军 程宜春 吴德启 朱宜娟
李五一 张 宏 桂 骏 王瑞兰 彭金德 余 锋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团委。
二、展演活动主题、内容、项目和形式
展演活动主题:青春·使命
展演活动内容要反映学生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功立业的主人公精神、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青春风采,展示他们高尚的人生追求、高雅的审美情趣和出色的艺术才华。各项活动要做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具有创新性,体现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和青年学生的特点。
艺术展演活动项目:艺术表演、艺术作品、校长书画摄影作品和高校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
艺术表演类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戏剧;
艺术作品类包括绘画、书法(篆刻)、摄影、工艺设计、DV作品;
校长书画摄影作品包括书法(篆刻)、绘画、摄影作品。
高校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另行通知。
三、参加对象和分组
(一)艺术表演类和艺术作品类的参加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读学生。
(二)校长书画摄影作品展的参加对象为党政院级领导干部。
(三)艺术教育论文报告会的参加对象为我院教师,有关教研和科研单位的教科研人员,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的要求
(一)艺术表演类
1.声乐
大合唱:合唱队人数不超过40人,钢琴伴奏1人,指挥1人(指挥原则上为本校教师),每支合唱队演唱两首歌,时间不超过8分钟;小合唱(或表演唱):含伴奏不超过15人,不设指挥,时间不超过5分钟;重唱:含伴奏不超过5人,时间不超过5分钟(不得伴舞)。
2.器乐
合奏:乐队人数不超过65人,指挥1人,演出时间不超过9分钟;小合奏或重奏:人数不超过10人,不设指挥,时间不超过6分钟。
3.舞蹈
群舞:不超过36人,演出时间不超过7分钟;三人舞或双人舞:时间不超过6分钟。
4.戏剧
含戏剧小品、歌舞剧、戏曲等,人数不超过8人,演出时间不超过12分钟。
(二)艺术作品类
1.绘画:国画、油画、版画、水彩/水粉画(丙烯画),尺寸均不超过对开。
2.书法、篆刻:尺寸不超过四尺宣纸。
3.摄影:单张照和组照(每组不超过4幅,标明顺序号)均可,尺寸均为14吋;除影调处理外,不得利用电脑和暗房技术擅改影像原貌。
4.工艺设计:含平面设计和立体设计,平面尺寸不超过对开;立体空间大小不超过0.5立方米。
5.DV作品:播放时间不超过10分钟。
6.艺术作品不用装裱。艺术作品需注明作者姓名、所在单位、联系电话、作品的名称和品种、尺寸大小(横×竖×深)、创作时间;可写在作品背面,也可附另纸注明。版画作品按惯例需在画面四周留出空白并署名。
7.艺术作品原则上不退还作者。组委员对获奖节目和作品有权在相关活动和资料中使用(包括印制光盘、编辑画册或用于展览、宣传等),不支付作者稿酬,作者享有署名权。
六、时间安排
本届艺术展演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为开展活动阶段。
院团委/学生处及各系部,广泛宣传发动,层层落实,发动全体学生参与,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生艺术活动。自现在起至2011年4月,主要组织开展艺术讲座、观看文艺演出、展演项目内容的培训指导,开展音乐欣赏、2011年元旦文艺联欢会等活动,让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项艺术活动。院办公室负责院领导书画作品的征集工作。教务处负责动员有关教师撰写高质量的艺术教育论文,积极参与艺术展演活动。
第二阶段(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为全院组织集中展演活动阶段。院团委/学生处以青年文化艺术节为平台,以相关学生团体为依托,组织开展艺术表演汇演、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展等活动,开展院级优秀作品评选。
第三阶段(2011年7月)向省教育厅报送优秀节目和作品阶段。组委会在院级优秀节目和作品中遴选出艺术表演节目3个(并制作成DVD光盘)、艺术作品6幅(件)、校长书画摄影作品和艺术教育论文若干参加省级评选展演。
七、经费安排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4万元,保障校内艺术展演活动的顺利开展。
附:艺术展演活动安排表
序号 | 活动项目类别 | 活动内容 | 责任人 | 组织指导 | 责任单位 |
1 | 艺术表演类 | 舞蹈、戏剧、器乐 | 高润霞 | 余 锋 | 院团委、学生处 |
2 | 艺术作品类 | 书法、绘画、摄影 | 彭金德 | 院团委、学生处 |
3 | 校长书画摄影作品 | 书法(篆刻)、绘画、摄影 | 严延军 | 杨元纲 | 院办公室 |
4 | 艺术教育科研论文 | 艺术教育论文 | 谭维奇 | 吴何珍 | 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