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直接领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它在院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开展工作,并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第二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院学生全的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带领全院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奋发成长,努力作“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世纪大学生。
二、根据我院自身情况,引导和帮助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自立、自律、自强的精神。
三、结合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全院学生走健康成长的道路。
四、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学校的稳定,优化校园环境。
五、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配合学校解决同学们学习生活上的困难,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六、沟通与系、部、院及各部门的联系,同时广泛深入地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会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二章 学生会成员
第四条 凡学籍在安庆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包括中专生、大专生),承认本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成为学生会成员。
第五条 学生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学生会章程的规定,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三、对学生会工作和干部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的任务。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为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而努力。
三、维护本会的荣誉,团结和统一。
四、积极参加和组织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 学生会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机关。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和制定学生会的章程、条例和制度。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在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部组织按有关规定民主产生。
第四章 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一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并对其负责。
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受学生代表大会的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二、确定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及有关事项的安排。
三、任命和免去学生会各部(室)负责人。
四、决定和解聘学生会干事。
五、指导和帮助各系、部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在认为必要时,经讨论通过,可增设副秘书长一人。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下设组织部、文娱部、女生部、体育部等,并根据需要进行增减。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各部门接受院主席团检查,监督并对本院学生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为各系、部(教学管理区)学生会、各班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系、部(教学管理区)学生会由各系、部民主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各部委员可根据各系、部的情况,适当地增加或减少人数;各班委员会也是由各班经民主评议产生,一般由3—7人组成。在系、部党支部、院学生会的领导和各系、部团委(团总支)指导下,独立工作并负责和帮助各班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及其使用
第十八条 学生会各项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财务拨款
二、社会赞助
第十九条 学生会经费的使用
一、全院性的校园文化活动
二、购置学生会办公用品
三、其它有益的学生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院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