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者:杨筝发布时间:2018-05-21浏览次数:79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重复评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安徽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确定分配。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优秀,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五)身体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已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月以当年的省教育厅下发的名额为标准,提出院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分配到各系。

(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再次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三)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班级资助评议小组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本班学生认真评议,明确班级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四)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学生对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对申请的学生认真评议、严格评选,在限期限额内等额评审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并在本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评选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材料进行汇总后报院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定。

(六)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时将评定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相关材料进入学籍档案。

第四章评选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选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级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将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凡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若已领取国家励志奖学金,则追回当年的全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并撤销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荣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自觉参加公益劳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2〕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