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院学生医疗保险报销的通知

来源:总务处    发布时间:2016-05-30

各位同学:

根据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地方税务局《安庆市关于实施<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劳社秘【2008】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办理我院大学生定点医疗普通门诊报销手续通知如下:

报销时间:2016年5月30日―6月3日(9:00��16:00)

报销地点:市一院安职分院(七号宿舍楼一层)

报销对象: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联系电话:   5284650

具体要求:1、2015年12月至今,在安职分院或市医保定点单位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累计40元以上(40元以下不予报销)。报销时,需带学生证、银行卡(学院发的建行卡)及市医保定点单位就诊时的病历、发票、检查报告单等票据,在规定时间内来安职分院登记。异地门诊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系部出具实习或见习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2、经安职分院登记造册公示后,报院财务处核批打卡。

           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的项目费用

(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镶牙费、配眼镜费、(包括验光)及其他杂项费用。

(2)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气功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3)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各种体检费、预防服药及预防接种费; 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及人流费用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

(4)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又未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的医药费用。

(5)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市一院安职分院

                                       2016-5-30

 

 

编辑:审核发布: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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