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2009学年度学生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08-12-18

各系、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08]119号)和省教育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的精神,经20081119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院学生本学年度参加城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如下:

一、参保对象

我校全部在校学生

二、保险缴费标准与参保方式

学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个人缴费35元,国家财政补助100元。本学年度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出资,以兑现招生承诺。

三、参保后享受的基本医疗待遇

1、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1至次年的831。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不建个人账户,主要享受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3、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即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等)与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4、每次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依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而定,一级(含社区医疗,下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需经批准)分别为100元、300元、400元和400元。

5、住院时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依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而定,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需经批准)分别为85%80%75%70%

6、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特大病的门诊补助):20万元。

7、可以享受门诊补助的特大病病种及补助标准:病种有白血病、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疾病(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衰竭期、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病。门诊补助标准依医疗机构而定,二级以上(含)为70%,其它的为80%。特大病种的门诊用药范围与我市城镇居民相同,门诊补助的年最高限额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为10万元,其余的为5万元。享受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8、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规定,连续参保30年后将不再缴纳保费,享受终身医保待遇,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纳入参保期间计算。

四、就医及报销方式

1、参保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时,可以凭本人《学生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2、学生因病情需要转院的,需经二甲以上(含)定点医院及市医保中心批准,其在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然后凭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学生证》及转院的批准件等,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3、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等法定期间不在校(需学校出具证明),大学生需在本市以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上条要求到市医保中心进行费用报销。

五、特别说明

1 2008年9月112月10期间住院(含外地县级以上医院)的学生,由各系部将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分人用信封装好)集中送至学生处,由学校集中送往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2、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等办法出台后另行通知。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市医保中心地址:安庆市科技馆对面,安庆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大楼一楼

编辑:审核发布: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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