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7-07浏览次数:1078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5号)和《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 

按照中央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关于职称外语考试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精神,结合各系列(专业)的特点以及行业发展需要,分系列(专业)、分层级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适当调整职称外语免试范围和对象。 

(一)调整职称外语考试等级适应范围。 

1A级:申报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B级:申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以及县属县以下单位申报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C级:申报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以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第二外语)。 

(二)对从事图书资料、文博、档案、新闻、出版、播音、文学创作、群众文化、工艺美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中国古典文字(学)、古典音乐、古代史研究等工作的人员,申报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对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的人员,申报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选考外语或医古文。 

(三)延长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和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安徽省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在评聘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从2005年起,对参加考试通过人员,由省人事厅核发考试合格证。 

(四)调整职称外语免试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报评聘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1)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2)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相当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 

4)长期在野外艰苦岗位上工作以及在县城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5)因公援外、支边等期限未满人员; 

6)取得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相应级别合格证书者; 

7)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以及除翻译等系列(第二外语)外,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者; 

8)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报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1)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2)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相当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 

4)博士学位获得者; 

5)年满55周岁者(高教、卫生、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除外)。 

3、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破格申报评聘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二、关于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 

2006年起,安徽省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与全国统考接轨。接轨后,不再举行安徽省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设区的市以上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免试者外)均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县(市)以下单位,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市人事部门确定,报省人事厅备案后,可纳入统考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分别累计取得3个、4个和5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并在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继续有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报评聘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年满45周岁者; 

2、长期在野外艰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3、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 

4、因公援外、支边等期限未满人员; 

5、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 

6、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以及其他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 

三、符合上述免试条件者,须填写《职称外语免试申请表》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职称管理权限报批。 

四、本通知自20061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