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11浏览次数:14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测定,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测评”)。当年测评积分是学生个人评优、评奖学金、组织发展、申请补助以及毕业就业择优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测评的关键在于平时对学生基本的了解、掌握、记录,各班级做好学生平时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记录和归档,为测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  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在一学年内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表现三个方面,各项表现评分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测评总积分=品德行为表现积分×20%+学业表现积分×60%+文体及社会实践表现积分×20%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是对政治表现、思想道德修养、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态度、集体观念、公益活动等方面进行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70,每个学生都可得此基本得分。

第七条  下列情形,在品德行为表现评分中给予加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30分):

(一)担任院、系、班等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年,工作表现良好,加6分;有突出贡献的加8分;

(二)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的成员,每人加4分,其寝室长加6分;系部级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其寝室长加4分。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完成劳动任务者,每次加1分。

(四)学习进步明显,每提高5个名次加1分。

(五)积极参加校、班级大型活动并承担具体任务者。(校级每人加3分,系部级每人加2 分,班级每人加1

(六)在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关心和帮助他人,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酌情加110分。

(七)受国家级通报表彰者加20分,省级通报表彰加10分,市级通报表彰加5分,校级通报表扬(彰)加每次3分,系部通报表扬(彰)每次每人加2分,班级公开表扬加1 分。

(八)学生个人先进事迹在正式报刊和政府网站上报导的,国家级每次加20分,省级每次加10分,市级每次加5分;出现重复报导时,按最高一级计算。

第八条  下列情形,在品德行为表现评分中予以减分(减分累计不能超过70分):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系部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减2分。

(二)旷课一节减5分,迟到、早退一次减1分。

(三)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寝室,其成员每次分别减2分;拒检的寝室其成员每次减3分。

(四)故意损坏公物者每次减10分,过失损坏公物者每次减2分。

(五)在教室、寝室违规用电,每次减5分;造成不良后果者再减35分。

(六)有不诚信记录的,每次减10分。

(七)违反《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纪律》中的任何一条,每次减4分。

(八)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减15分、20分、30分、40分。

(九)受通报批评者,每次减10分。

(十)在测评、资助、组织发展和评优工作中有舞弊或干扰工作行为者,减20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  学业表现主要测评各门功课考试(考查)成绩,计算方法是:以本班两学期总分(指各门功课学期总评分)最高者分计为A,其学业表现得分A/=100分;其他人两学期总分(指各门功课学期总评分)计为B,其智育素质得分计为B/B/的计算公式为:B/=B/A)×100

第十条  各门课的考核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分制,须换算成百分制,按优=90分,良=80分,一般=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计算。补考及格者按60分计算,缓考按缓考成绩计算(经学校批准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对学业表现给予加分(学业表现总积分不超过100分):

(一)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加5分,国家英语六级统考成绩425分以上加10分。

(二)计算机等级考试中获优秀的加4分;通过比学院规定的更高级别计算机考试者加10分。

(三)在科技、技能、征文、知识竞赛活动获奖的,国家级加25分,省级加15分,市级和学校级加5分,系部级加3分,一、二、三等和优秀奖分另乘10.80.60.40.2的系数。

(四)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文艺作品(第一、第二作者)的,CN刊物上发表的加20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加30分。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对学业表现给予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0分):

(一)无故不参加考试、实习、实训活动的,每次(每门课)减20分;

(二)课程考试、考查中有不及格科目,每门课减5分;实习、实训成绩不合格者减10分。

第四章  文体及社会实践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  文体及社会实践表现测评主要对学生在体育、文化艺术、社会实践等方面素质进行测评。测评分由基本分、加分、减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

第十四条  文体素质活动表现分的分为70,每个学生都可得此基本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对文体及社会实践表现加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30分):

(一)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文体育竞赛活动的加8分,代表系部参加学校文体竞赛活动的加5分。

(二)在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奖者,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5分,市级、校级加10分,系部级加5分;一、二、三、优秀奖分别乘10.80.60.4系数。

(三)在运动会中破学院记录的运动员,每次另加5分;破省高校记录的,每次另加10分;破全国大学生记录的运动员,每次另加15分;

(四)学院礼仪队、艺术团、记者团、广播站、团学报纸编辑部的成员,工作表现良好者加5分;作为主要负责人,表现积极有突出贡献再加2分。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活动总结、调查报告、实践单位意见者,每次加5分;表现突出的主要组织者另加5分;被评为活动积极分子者另加5分。

(六)军训优秀学生员加5分,内务整理标兵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对文体及社会实践表现加分(累计减分不超过70分):

(一)体育素质测试不达标的扣5分;不参加达标测试的扣2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者除外);

(二)在学院、各系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消极,影响集体荣誉及个人健康发展的,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510分。

第五章   测评程序及基本操作步骤

第十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全部完成。

第十八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小组,其成员可由系部领导、团总支书记、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组成,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和测评结果的审核。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组(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小组),成员由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5-7人组成(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当然成员)。

第十九条  测评工作基本操作步骤为:

(一)个人总结与自评:个人对一学年来各方面的情况作书面总结,同时评定自己的综合表现得分。

(二)班级测评组评审:评审工作限测评组成员参加,具体由班主任、辅导员主持,在平时行为考核记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测评结果应在班级公示不少于3天。

(三)由班长和团支部书记负责,按照学年综合测评总积分高低排列名次,填写《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汇总一览表》一式三份并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签字(一份由班主任留存,二份报院系)。

(四)系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小组负责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将测评的最后结果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列,公示3天。加盖公章后,汇总报院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