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6-16浏览次数:697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班主任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班主任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院设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岗位。各系部按1 : 200 的师生比例设置专职政治辅导员。政治辅导员主要协助党总支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管理工作,并兼任本系部相关工作。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本班级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职政治辅导员的工作津贴按副科级待遇执行;班主任工作津贴为基本津贴+浮动津贴,基本津贴为每月40元,浮动津贴为每生每月1元。
第五条 院学生处负责制定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制度,拟定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各系部负责辅导员、班主任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除博士学位和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兼课人员外,凡我院中青年教师原则上应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否则不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政治辅导员、班主任任职条件
    1.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同时政治辅导员必须为中共党员。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道德素质。
    3.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心理素质。
    4.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工作勤奋,自觉性比较强,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第八条 政治辅导员可享受副科级待遇。采取个人自荐与系部党总支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实行聘任制。班主任由各系部党总支选聘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政治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学生进行政治学习,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3. 以班主任为纽带,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学生常规管理工作;
    4.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5. 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6.做好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骨干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向党组织靠拢。
    7.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   班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规范教育;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方法指导,抓好学风班风建设。 
    2.做好学生的党团建设工作。
    3.严格执行学生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校纪,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
    4.指导学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选拔培养学生干部,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5.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
    6.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和身心健康。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辅导,认真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做好“奖、贷、勤、补”工作。
    7.做好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培训
    1. 学院制定和完善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培训计划,建立起规范、有效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2. 院学生处及系部党总支负责辅导员、班主任的培训工作,可采取院内短期培训和院外进修、考察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考评
    学院每学年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细则另行规定,考评结果作为辅导员、班主任职务晋升、评选先进和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辅导员、班主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庆职业技术学院专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