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6-13浏览次数:20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庆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通过相关考试或鉴定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等级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两部分。学院另行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考核和成绩的评定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给予详细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学院另行制定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持准考证(或考试证)等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安庆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在毕业前或受处分六个月后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成绩无效,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另行制定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科目达到一定数量者,作试读或留级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年级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二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院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休学期满,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学院内公告,视做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或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当从退学或处理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另行制定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符合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中有关规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领导接待日、学生信箱等方式加强学院与学生沟通;学生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学生反映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院声誉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学院另行制定学生团体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院另行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使用计算机网络、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等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自身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外出租房居住。学院另行制定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院另行制定学生评优制度,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优秀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学院坚持合法、合理、正当和比例原则,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代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处分,遵循程序适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处分事实、处分理由及依据等内容,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应当完成相应的手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六条    对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执行。原各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