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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4    浏览次数:236

市直各部门、单位,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规定,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959号),现将《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要及时在财政平台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模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为避免前松后紧的现象,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一个月内应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三、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

七、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安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安庆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市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doc

                                                                                  安庆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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