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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资部分补扣补缴公积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7    浏览次数:482

各系部、处室、中心,各位教职工:

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教职工工资增加部分可以补缴公积金,执行时间为201410月份至201512月份,共计15个月。学院从20151112月份工资中补扣补缴公积金,11月份工资中补扣8个月、12月份工资中补扣7个月,从2016年元月起按新的工资基数缴纳公积金。

财务处

20151027

责任编辑:Admi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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