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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3-10-27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继续教育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管理。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籍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具有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力。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高等继续教育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

2.认真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按规定缴纳学费;

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经省教育招生部门统一审批录取的新生,须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填写《简明登记表》,缴纳学费,完成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报到流程。

第九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五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2.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校将及时催缴。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高等继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要重修或者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由学校规定。学校实行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引导、促进和支持不同类型生源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转换程序参照《安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扩招学生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转专业从严控制。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转专业的,如学生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允许在同层次、同科类或成人高考科目相同的专业内进行调整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办理。转专业应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最迟不得迟于报到当年的八月份,其他时间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我校将学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学籍档案提交给转入学校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提交信息,由转入学校携带上述材料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批。转学申请手续只能在新生报到时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1.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学六个月以上进行治疗或休养者;

(2)因工作或其它正当理由,经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

2.学生休学必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休学证明。逾期不办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4.休学者不得退当年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和有关规定如下:

1.休学学生出具休学证明、有关单位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复查诊断书)及本人申请复学的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届班级学习。如无可衔接,经本人申请,可转相近专业。

2.休学学生不得借故报考其它学校,如有报考者,取消复学资格与学籍,并将其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3.休学期满,如不按时申请复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患有严重传染病。经治疗不能坚持参加学习者;

2.双重学籍者;

3.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6.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7.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毕  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前,必须缴清学费,并按照学校要求准时参加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并做好信息核对,因故不能按时采集者按学校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图像信息补采集。如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参加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将予以推迟毕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及档案。

 学历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  执行高等继续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庆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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